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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57号
时间:
2008年5月23日
来源: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对有关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提出的对山西老陈醋、盘锦大米、大连鲍鱼、大连海参、雨花茶、迎驾贡酒、霍山黄芽、霍山石斛、建莲、尤溪金柑、永安莴苣、建瓯锥栗、马家沟芹菜、古丈毛尖、临武鸭、梧州龟苓膏、周至猕猴桃等17个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合格,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上述企业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附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企业名单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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